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退运货物的注意事项

发布:2020-07-20 17:15,更新:2024-04-29 08:00

1.退运进口货物可以签发进口付汇报关单证明联,退运出口货物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,须填报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;

2.退运出口货物不得签发退税报关单证明联;

3.报关单贸易方式填报“退运货物”(4561);

4.在报关单“关联报关单”栏中填写原进(出)口报关单号,备注栏内填写退运原因;

5.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,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,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货物,其征免性质填报“其他法定”(299),征免规定填报“全免”;其他原因造成的退运,征免性质填报“一般征税”(101),征免规定填报“照章”;

6.申请退运的货物,应当与原进(出)报关单的商品项一一对应,并详细申报其名称、规格、型号;

7.退运进口报关单原产国填报“中国”(142);

8.以下退运货物免征进口关税、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出口关税:

(1)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,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,复运进境的原出 口货物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;

(2)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,进口货物自进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,复运出境的原进口货物免予征收出口关税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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