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跨境B2B出口迎来利好 海关总署增列9710及9810监管代码

发布:2020-07-07 11:41,更新:2024-04-27 08:00

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(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)

(一)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,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(以下简称“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”);或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,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(以下简称“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”);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,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。

(二)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“9710”,全称“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”,简称“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”,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。

(三)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“9810”,全称“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”,简称“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”,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。



       6月13日消息,海关总署发布《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》,对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(跨境电商B2B出口)试点有关监管事宜作出规定。

      公告显示,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“9710”,全称“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”,简称“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”,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。

       同时,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“9810”,全称“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”,简称“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”,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。

        在通关管理方面,海关实施查验时,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、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海关查验。海关按规定实施查验,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。根据规定,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,也可采用“跨境电商”模式进行转关。

       深圳市顺通达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leo获悉,相关部门已在北京海关、天津海关、南京海关、杭州海关、宁波海关、厦门海关、郑州海关、广州海关、深圳海关、黄埔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。将来根据试点情况及时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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